杨登峰: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以上海市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
就是要进行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效益分析,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果,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因此,除了范围上的限制外,各国在适用毒树之果原则的方式或方法上也是相当谨慎,力求做到符合本国诉讼实际,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微妙平衡。在美国的毒树之果规则里,法院只需要判断某一派生证据是否与先前的违法侦查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否符合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情形。
[22] Nardon v. U.s.,308U.S.338(1939)。[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最终也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于2010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称为两个证据规定。这些后续的程序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先前违法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另外,毒树之果原则不是简单的违法侦查行为与因此取得证据这样的直接关系,其中还介入了一个合法的取证手段,其中的侦查取证过程、因果关系等变得异常复杂。
[14] 根据德国主流观点,证据禁止可以分为两类: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在毒树之果原则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判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3] 我们以法院曾参与过重要的试点项目人员标准为依据,确定受访人员。
法官某些令人尴尬的言论和作为被记录并公开(1人)。与庭审期间监控录像的工作人员相比(如,录像设备操作者),其他工作人员后期剪辑视频录像时,设备操作会更浪费时间,同时对庭审期间没有监控录像设备的工作人员来说,更是浪费时间,因为他们后期还要花时间对全部视频录像进行审查。由于一些法院没有正式的程序规定,将这些问题授权交给参与法官自行处理,且参与法官认为除非案件当事人明确拒绝,否则所有法庭诉讼过程都会被记录。因此,他们至少参与过一次庭审录像的实际经验。
法院联络员保存所有被通知录像案件的清单,并将相应的文件提交给中心。果不其然,这些是向联邦法院提交的最常见的案件类型。
在2013年末至2015年7月17日试点项目结束期间,共有258位受访者完成了自动弹出式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观看录像的原因大多是出于教育或工作原因。相比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而言,当事人自然更关心他们的案件情况及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试点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内的政府雇员占观众的比例较小(23人,占9%)。那时候,该区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当事人可以录像,也可以自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
表5的第3栏至第5栏显示了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我们已获得与联络人访谈和讨论的数据,以及试点法院法官向我们提供的已录像但尚未公布的录像信息。我们无法从调查中确定法官对无意见答复到底持什么态度。例如,其中一位法官表示,他决定不公开庭审,因为证人已经详细证实了另一个人说谎的理由。
提高陪审员对其裁决的责任感(71人,占68%)。最后,大部分而非全部的试点法院,仅有少量自愿参与的法官将录像视频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第4栏)。
例如,一位律师详细讲述了他是如何利用视频录像来训练他的员工的:我有时候和我的员工一起回看视频录像,我会问他们:那个问题怎么才能被问得更好?此处怎么提反对意见比较合适?。书记员负责通知案件当事人并收集同意和拒绝录像的情况。
法官参与试点项目 2011年,14个试点法院中有10个实施了该项目,其中有6个法院正式开始于2011年7月18日,3个开始于2012年,其他法院也于2013年开始实施[7]。[10] 该数据部分来自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在审判日期确定后通知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至少要有一位法官提出在一段时期内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视频录像的想法,并告诉案件当事人该案件符合试点项目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录像,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不参与录像的通知。一旦其他诉讼确定下来,当事人便会收到有关该诉讼的通知。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对总结法院视频录像的影响有所限制。如果将没有发表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的话,这些比例近乎持平,因为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对这些潜在影响发表了意见。
负责视频录像和视频录像技术的工作人员 每个试点法院的信息技术人员(下称IT人员)在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试点项目结束时,我们向试点法院的所有法官发送了一份在线调查问卷,不论他们是否已经参与了视频录像。
然而,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提到:有成百上千的诉讼程序,且需要当事人对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给出一个明确答复。调查结果如下表16所示,包括有庭审录像经验的优秀律师和只有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经验的律师。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来讲,在自愿成为试点的法院中,有些被问及的法官表达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其他法官的观点。由于需要征求同意意见,这些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参与了庭审录像。
在经常出现这种提议的法院,第1栏中的通知数量可能远不止这些。第五个试点法院(爱荷华州南区法院)的庭审录像数量最多,原因有以下两点:法院主动通知很多案件都可以录像,一个法官就可以代表多数决定庭审录像。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111人,占63%)。同样,对于陪审员,有些法官也没有提及陪审员可以在其参与的庭审中出镜。
表13:如果联邦司法会议授权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视频录像,表示允许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无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正如我们在第前面所讨论的,类型可以进行不同种类划分,我们也会提供其他的类型进行比较。
(来自不想参与的法官) 其他潜在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可能观看诉讼程序或让其他人向陪审员评述诉讼程序。总结 试点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操作视频录像设备。
最后,衡量视频录像的实际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这要求对进行视频录像的诉讼案件和没有进行视频录像的类似诉讼案件进行比较。共有49%的律师(或181位律师)完成了该问卷[18]。
[11] 表6:按照庭审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通知和记录的案件类型 下表7介绍了依照案件类型记录的庭审数量。在回答调查的110位法官中,有65位法官(或占59%)表示想要参与,但仅有27位法官(或占25%)获得了当事人同意,记录了庭审并将其上传至官网。[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向每个地区法院的少数法庭提供了一套视频录像设备,且在某些地方,便携式录像系统可在不同法庭之间相互使用(详见附件B中关于试点项目的技术因素和费用描述)。第4栏显示了最终视频录像的庭审数量,第5栏显示了上传至官网供公众浏览的数量。
其他是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人,不包括本表中第二行和第三行所示人员(见表2的注释a) **因一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未回答该问题,故第二行数字未达到65人。在法庭上很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法官更倾向于向公众展示其个人形象,这就需要一个摄影师,面对法庭固定摄像机,对法官、证人席、律师席以及证据列表进行录像并将该屏幕分成四个图像。
与浏览法官的答复一样,请记住律师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些结果并非是最终的实际影响效果。我们已在致谢中列出了他们的名字。
虽然联邦法院传统上禁止庭审直播录播,但是已经开始了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9] 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
「小礼物走一走?雪碧可乐来一罐!」
还没有人赞赏,支持一下吧
哇~真是太棒了